权能,对于普通物权法之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等他物权关系,对于担保物权法之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甚至对于破产关闭企业债务关系等,均产生了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方面的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方面的特权。
有些特殊留置权,如基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侵权之债之类的特殊留置权,其中的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留置权、特定营业场所债务关系留置权甚至于可以不依书面合同而设立,其中的企业之间债务关系留置权依书面合同而设立、而可不依同一法律关系而设立。
总之,留置权物权关系是多种多样的高端担保物权关系,依书面合同而设立和依同一法律关系而设立的,是主要的、一般的留置权物权关系,也是“留置权法律关系”的研究对象。非依书面合同而设立和非依同一法律关系而设立的,是次要的、特殊的留置权物权关系,作为“留置权法律关系”的研究对象是狭隘的。
主流留置权法理学派认为,留置权的第二大性质或者特征是“法定性”,讲得头头是道,而且当成了经典式的理论,一副斩钉截铁的样子。
文章指留置权的“法定性”解释说:“留置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上述观点,从留置权的规范化、正规化角度来讲是正确的,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留置权物权关系严整性的客观条件,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符合实际,从微观物权法体制向宏观物权法体制过渡,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两种不同形式的留置权物权关系,才是根本趋势与根本要求。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即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或者可归类为商事特殊留置权。这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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