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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第4节)

关系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业务关系、债权关系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可列为成立企业拓展留置权的参考对象,加入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行列。

此举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当有一定的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限制。合同关系,包括普通合同中载明的和担保合同新增内容均可。否则,容易导致留置权失效。

二、一般分析

除了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以外,还有行使与实现、消灭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有的必备条件需要在以后的解析文章中一一道来。

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即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如下所示。

1.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然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

2.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与企业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在业务合同中载明设立拓展式企业留置权的相关条款,说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限种类,或者说明清偿债权产限于债务人,合同生效后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基础就扎实。

按照本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强调了法律规范化用途的同时,强调了企业留置权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有的人会认为,反正法律认可了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是否签订拓展牵连关系合同无所谓了。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整个担保物权体系都是复杂的物权模式,企业留置权担保物权模式更加复杂。

就企业行为学来说,某些多年来真诚合作的老客户老朋友说翻脸就翻脸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下游企业往往对于有权有势的上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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