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始终不渝地毕恭毕敬,不能有半点闪失。在惯性思维影响下,很多企业重合同比重法律更胜一筹。
有的企业别的什么也不认,就是认合同,你说什么也不行,说一千道一万也不行。况且,就物权法关于成立的本意来讲,主要是倾向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如果在业务合同中未预先写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论哪种产品都行),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字样,倘若遇到宽宏大量的债务人也罢,倘若遇到爱争吵的债务人就麻烦了。
3.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并实际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控制不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个要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其二,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其三,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4.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法锁条件是:成立特殊留置权除了必须是具备基础条件、现实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成立企业留置权的法锁条件。
成立特殊留置权的法锁条件,一种是基本的法锁条件,二是拓展的法锁条件。前一种基本是法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少一些。后一种基本是意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多一些。
基本的法锁条件,即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债权与留置动产对口的法锁条件。企业债权人留置占有的动产是留置前已经占有的动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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