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的效果。
既然这里的法律关系,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恰当的处理,只能是权当“部分的法律关系”看待。
第二,当事人与法律之间的行为关系。
特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
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规范,应当比广义上的规范更加严格。
关于是否基于合同关系、是否基于牵连关系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物权法则不作专门规定。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仍然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仍需符合法律规范。
究竟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是扩大化的法律关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这样就意味着,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之法律规范,既有狭义的、也有广义的规范。
第三,法律关系应当是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法律关系是个大概念,这个大概念中包含着一系列的小概念。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包括在法律关系里面,成为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与留置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关系。从普通物权连锁到担保物权,从普通债权连锁到担保债权,以及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留置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等,都是经过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来完成的。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有很多特殊作用。甚至于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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