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最典型的例子是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其中,有一些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有一些不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法律对此也不好作一刀切式的明文规定。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物权法只是谈法律关系,没有谈法锁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谈法律关系是通俗易懂的,谈法锁关系相信很多人不懂。
现行的各种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上,压根儿没有“法锁关系”这一词汇,欲将“法锁关系”这种新词汇写入物权法条文中更是不可能的。
问题在于,谈法律关系比谈法锁关系的法理概念更加模糊,也不能进一步认识到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以及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上来。
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基于法锁关系而粘连新的对应关系,是将原来普通的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的占有控制关系,然后再进行以下每个步骤的物权化处理。所谓牵连关系,就是留置财产物权关系的外在表现。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三位一体的。这些关系建立以后,其他的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
第四,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
物权法已经将合法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分别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两个类别。
不可否认,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成立留置财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这比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更加严格。反过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在传统物权法学界持续热烈地讨论了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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