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尽管众说纷纭,仍然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改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规定,立法者只是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这当然是事实。
另外的事实,是所谓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样也会有一定的模糊地带,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有时候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牵连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学说对于相关具体问题各有四种解释,既然成文法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那么,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的推理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2、几点认识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理解“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同一法律关系应当部分包括习惯法、道德法的内容
同一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的法律关系。其中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按照《立法法》规定,在同等法律等级条件下,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
现实情势下,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的,因为所规定的条文实在太少,总有不周全的方面。事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律即成文法的规定实在太少,很多具体办法需要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交易习惯来实行。遵守成文法尤其是习惯法时,当事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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