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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第2节)

人的财产到后置式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全部由一条“法律的锁链”来链接、来粘连即来牵连。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基本上是同一性关系,而不是排斥性关系。

2、“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

“应保尽保”是一种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从立法目的到社情民意上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

至于利用法律关系或者运用牵连关系的手段,达到优先受偿债权或者完全受偿债权的目的,或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者两者并举,只要切合实际,切合“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就行。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关于“留置权”的专门规定,着重于债权人合法留置财产之“应保尽保”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规定,既有法律关系因素,又有牵连关系因素,概括为法锁关系因素。

毫无疑问,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会产生矛盾,毕竟这是当事人之间的次要矛盾,是容易调和的小矛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是主要矛盾,是必须解决的大矛盾。

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留置财产和实现留置权的需要,在传统留置权基础上添加了“企业特殊留置权”等方面的新品种。

既然如此,既然拓展型留置权和拓展型留置财产类型已经推出,名义上是可以减少物权纠纷,实际上会增加物权纠纷;名义上牵连关系已经淡出理论与应用范畴,实际上对于牵连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依赖性有增无减。

3、牵连关系逻辑与减少矛盾

牵连关系逻辑的应用与减少物权矛盾,这是正相关的因果报应。这样的逻辑推理应用得越多、越严密,减少物权矛盾的功劳就会越大。

现在所谓减少矛盾的部分,主要是指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类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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