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第5节)

担保法解释》晚了7年,此时国家的商品经济、物权市场相当活跃,留置财产关系法理论臻于完善,实验经验也积累了许多,才大胆提出了法律关系这种新的概念。

理论上,法律关系应当包括了合同关系、牵连关系,却又不止于合同关系、牵连关系,甚至于对合同关系、牵连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其次,牵连关系本身是含混不清,即使是出台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仍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

何谓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范围与界限在哪儿?这确实是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或者牵连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或许另有所指。牵连关系本身是含混不清,即使是出台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仍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目前的情势下,我们或许只能了解个概貌,一下子难以了解到全部内涵与外延。

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大成文法中,对于留置权并无分类的明确规定。

同样是牵连关系,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一般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的牵连关系会有差别的,严重时甚至是有很大差别的。这是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我们的精力、能力、经验、时间有限,要想把牵连关系理解得很透彻,掌握得很精确,估计是难以做到的。

其三,牵连关系是了解留置财产关系的一把钥匙,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现在,我们已知留置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更具有说服力与指导意义,而了解牵连关系对于我们了解法律关系会有帮助作用,但其并不是了解留置财产关系的唯一的手段。

现在我们要重点了解的是,到底什么是法律关系。物权法、担保法等民法是粗法,可以让我们浮想联翩,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

笔者的观点是,无论是从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总体上还是具体上,唯同一法律关系说和唯牵连关系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最好的办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债权形象和法锁技术难题,以及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