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因为债权人留置债权人的财产,其前提是有一定的价值,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动产,有一些财产可以留置,但无法变现。
梁慧星、陈华彬教授对于第三项“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作出了解释并有例证。他们说,所谓“同一事实关系”,又称“同一生活关系”,指无法律关系而仅有事实关系之谓。例如,散会后,甲乙二人彼此错骑对方的自行车,则双方的返还请求权,便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从而各自可以就对方的自行车,享有留置权。(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73页)
从以上概念与例证中不难发现,此项同一事实关系即牵连关系的留置权,与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确实有些差异。
起码来说,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是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而此项同一事实关系即同一性牵连关系的留置权不能肯定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
不过,“同一生活关系”这种例证,不能涵盖一切同一事实关系即牵连关系的留置权的客观存在,即不能涵盖“不能肯定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如企业之间的“事实关系”(牵连关系),所对应的留置财产,既有一定的价值,又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之所在。
企业留置财产之牵连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为一般性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为拓展式联结。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属于有牵连的法律关系。
企业拥有最广泛、最活跃的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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