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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2(第2节)

是同一性关系,而不是排斥性关系。

3、“应保尽保”是一种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

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从立法目的到社情民意上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

至于利用法律关系或者运用牵连关系的手段,达到优先受偿债权或者完全受偿债权的目的,或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者两者并举,只要切合实际,切合“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就行。

4、牵连关系逻辑与减少矛盾的对应关系

牵连关系逻辑的应用与减少物权矛盾,这是正相关的因果报应。这样的逻辑推理应用得越多、越严密,减少物权矛盾的功劳就会越大。

5、树立正确态度

正确态度是,需要什么就利用什么,不能轻易肯定一切,也不能轻易否定一切。

正确对待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既不搞本本主义,也不搞经验主义和虚无主义,对于正确处理留置财产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特殊矛盾与一般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本文的补充观点。

从《担保法解释》和《担保法》的牵连关系到《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实现了概念与留置范围的转换过程。也许有些人会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是完全相互排斥的两种不同属性。

笔者则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关系。这主要指在商事留置权领域内是以牵连关系为主导、以同一法律关系为补充的交叉关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留置,如果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唯一要件,留置财产的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不能面对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大打折扣。

理解本条款的意义,最好是从民事留置权与企业商事留置权两个不同范畴来分析。否则,就无法了解为什么本法要将《担保法》的牵连关系转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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