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更无法了解本条款但书的规定为什么要将同一法律关系“除外”。
从民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但本身的牵连关系可以忽略不计;从企业商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不必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同关系留置、牵连关系留置,或者拟定动产集合留置、最高额动产留置、动产权利留置等,可以适当放开搞活。但留置权限制的法宝,是百变不离其宗的:抓紧抓好“牵连关系”这个纲要不放。
牵连关系是个纲,纲举目张。
(二)关于牵连关系的理论动态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的命题,是既很古老又很实现的大命题。从古典物权法学界、现代物权法学界到当代物权法学界,其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传承了数千年之久。其一元论、二元论及其主流、支流学说众说纷纭是客观事实,中国物权法舍弃了“牵连关系”改用“法律关系”也是客观事实。
立法专家们从留置财产与留置权关系规范化、正规化以及关系正常化等角度考量,舍弃了以往关于“牵连关系”的旧中心词,改用“法律关系”的新中心词,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有一定原因的。
回顾民事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纲要、原则的出台,是在众多方案中脱颖而出的产物,经过反复论证,得出结论是“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
立法专家在关于本条款的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中,详细地介绍了不采取牵连关系的事情经过:
“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便有权留置;第二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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