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2(第5节)

不相容关系。

二、几点理由

(一)总论

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总称。

物权法既有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又有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其中“非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作出的新规定,扩大了担保法之法律关系的范围。

同一法律关系方面,对于牵连关系逻辑推理方式已经不再强烈。但人们的思想意识上或者实际操作上仍然会很看重牵连关系的作用。故在这一旧留置权领域中,牵连关系只是减少势力范围而已,不会在这一领域中被人为的消灭。

非同一法律关系方面,对于牵连关系逻辑推理方式赋予新的内涵,让牵连关系迈上新的舞台,领受新的使命,应当颇具活跃性,能够辅佐“法律关系”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故在这一新留置权领域中,牵连关系的势力范围是自然而然地扩大的,也是担保法及其牵连关系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扩展形式,对于辅佐“法律关系”的作用不可或缺、不可忽视。

牵连关系,是关于债权人占有控制即留置债务人财产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与可行性、可靠性之逻辑判断形式。

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惟有与债权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否则,倘若债权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不仅有违公平之旨,也必然损害交易安全。

鉴于中国物权法不再采纳“牵连关系”的主张,而采纳“法律关系”的主张,可以肯定的是关于“牵连关系”的势力范围总体上在缩小,但不能肯定“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方式会在实践中消失。

鉴于中国物权法采取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双轨制”留置权的新形势、新动态,将会赋予“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方式以新的内涵与外延,理论与实践上都会加重负担。

(二)一般分析

第一,法律关系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牵连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牵连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