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最终采纳了第四种意见。”
“‘牵连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
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来判断。但何为‘统一的单一的标准’,则说法不一:一是认为标的物为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时,即具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标的物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即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认为标的物的存在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时,即为有牵连关系;四是债权与标的物由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标的物,在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
二元论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以标的物为债权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限,如果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可以认为有牵连关系。至于哪些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即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债权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而发生的,二者即有牵连关系;三是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债权之标的物时,即存在牵连关系;四是认为债权因标的物而发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发生,即有牵连关系。”
(以上全文引自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解读》第496~497页)
以上权威解读的内容,与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72~374页的相关内容大同小异。
笔者认为,以上通说、教科书和立法专家的观点,立场与视角不同,理由的立足点也不同。不能认为哪种观点完全错误一律被排斥在外,也不能认为哪种观点完全正确面一枝独秀。
归根结底,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是部分相容的交叉关系,不是可以完全切割、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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