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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种关系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工作效能与法锁办法也不同。牵连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对象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前者采扇形思维方法、后者采取定向思维方法来确立财产留置的法锁关系。
2.牵连关系有法律实践证明
从《担保法》到《物权法》,经历过13个年头的考验。该法以牵连关系为留置财产为原则,并且国外立法例也基本上支持牵连关系为准则,说明了牵连关系学说与实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可以轻易完全根除的留置权规则。
立法专家列举牵连关系一元论的4种形式、二元论的4种形式,是动产留置的基础理论,是从国内外留置权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精华部分,完全切割、搁浅、撇清与抛弃她们,那是不可能且不应该做的事情。
目前,关于牵连关系的基础理论比较厚实,而同一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却相当苍白,这两种基础理论都需要不断地好好地总结与发展。在同一法律关系奠定了主导地位以后,不能因噎废食,最好是让两种理论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物权法出台以后,债权人留置财产的范围不是缩小了,而是大大扩大了。担保法仅限于合同之债的财产留置,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还加入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等新品种,加入了企业留置权的新品种。鉴于现阶段留置权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将留置权简单化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必然会影响物权法律效能的充分发挥。
3.以牵连关系定法锁更加自然
有人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其实这些缺点,不光是牵连关系有,同一法律关系也有,只不过是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什么叫做“同一法律关系”呀?如果普通人只看条文、不看解释就看不懂。
但人们一看到“牵连关系”,可以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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