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联想到法律牵连、合同牵连、债权牵连、财产牵连与法锁牵连等等。
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种类繁多。其中光侵权之债的形式就有成千上万种,且不同的侵权行为可用不同的侵权责任法来调整,而“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或许太宽泛了些,大多数侵权责任法并不赞成留置他人的合法财产,处置办法也各种各样。
牵连关系不是不考虑法律关系的特殊指导作用,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弹性而已,牵连关系留置法锁的牵连方式有张有弛,只要正当、合理链接就可以了。
4.牵连关系中也有紧急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原则,所针对的是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这么说来,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留置存在紧急留置权,牵连关系的财产留置更多地存在紧急留置权。
所有的留置权均具有紧急避险的本义,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处于紧急状态,无论是同一法律关系所生的留置权,还是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均有这种共同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更加迫切。比较而言,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不单单利用一个或者一种留置财产,而是多个或者多种留置财产。
5.牵连关系中也有法律制度牵连
法律关系中的法锁牵连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信托牵连关系,这种蝴蝶效应是共生共荣的。同一法律关系作用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反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理,牵连关系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反作用于牵连关系。因为有交叉关系,相互之间就会产生作用与反作用。
同一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制度,那么,牵连关系是这种制度的辅助性制度。两者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兼容并蓄的留置权法锁杠杆。实践中要完全区分与切割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关系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企业商事留置权成立时是如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8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