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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

留置财产零物权

一、基本概念

留置财产零物权,亦称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不应当具备的权利,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权利,或者无效的留置财产的权利,或者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等等,均称之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此项规定,系统地由留置财产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公平与效率并举”。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一是无物权。

(1)债权人单方面的无物权。这主要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面的无物权。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项专门规定,不仅仅是针对债权人的,而且也是包括债务人的。

(3)其他人的无物权。留置财产的买受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财产而故意参与非法交易,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所受让的留置财产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被开除的物权。

(1)单方面被开除的物权。如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

(2)双方面被开除的物权。留置财产被双方变更后原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被开除,或者债务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金钱清偿债权以后全部原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被开除等等。

(3)其他被开除的物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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