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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第2节)

事人超过权利范围滥用权利或者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规则损害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权益等,超过权利范围的全部被开除。

三是被禁止的物权。

(1)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禁止的物权。

(2)被双方约定禁止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

(3)被牵连关系逻辑推理法禁止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

(4)被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禁止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

(5)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留置毁损、灭失,以及留置的动产被征用等,原先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被禁止行使。

(6)当事人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原先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被禁止行使。

(7)原先的特殊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因成功或者因失败而消灭。

(8)其他被禁止的物权。

所谓“留置财产零物权”,这是当代首创与刷新的新概念。旨在精准地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不光是关于债权人的零物权在内,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零物权也有份。

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往往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统一的民商事原则来概括之。

2、法律规范

物权法第232条〖不得留置的动产〗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将留置财产零物权划分为法定的与约定的两种形式,用于限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此处所对应的规则是“权利与义务适当均衡”原则,所对应的事由是:留置权的手段是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倘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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