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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第5节)

一阶段,推定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应当系统地科学地推定。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并不必然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即使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并不必然地永久性地成为合法的留置财产。因此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动态的全面质量管理。

留置财产前后阶段债权人留置财产之零物权,其逻辑判断的办法主要是以下几种办法:

1.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等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只要是非法占有的或者只要是违反合约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或者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但事后发现是非法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

但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些特殊,是否可以作为留置财产对待,法无明文规定,而公序良俗与乡规民约等习惯法对此被认定为是零物权对象,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4.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也难以断定是否合法占有的,但事后发现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越权现象,不符合其成立留置权类型,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譬如,本法本章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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