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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第4节)

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放矢地认真识别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全面掌握留置财产的物权形态与时态特征的规律性,全面掌握留置权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分寸,从而全面开创各种留置权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是简略的,而逻辑判断是繁复的。

二、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

从时态、状态上划分,留置财产零物权可以区分为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对于后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产生决定性影响。

后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主要从性质上、程度上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来判别。

已留置和将留置财产零物权,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判别与推定的办法,应当从留置财产前后两个阶段来进行整体的衡量。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是债权人已经合法或者非法占有(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财产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受托占有人,以及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关系而发生的占有关系等,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

对于有物权的要进行保护,对于零物权的要进行禁止;对于多余的有物权的要进行减除或者制裁,对于不足物权的要进行增加或者替代弥补。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经合法占有的,可以作为今后合法留置财产的一个筹备条件来考量,但是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属于留置财产的有物权,应当依据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与审核,以促使所有的留置的动产符合法律的与约定的两个方面的质量标准。

留置财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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