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财产零物权。
其中之一,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一律判定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如果用所有制关系学和所有权关系学眼光来判断,单位、个人专属财产、专有财产和专控财产,一般是禁止或者限制设定负担和转让的特殊财产,一般可以判定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如果用留置权关系学眼光来判断,由同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的各种普通留置权越权升级为特殊留置权,同样是特殊留置权中的留置财产零物权。
物权法本条规定的,一是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为留置财产零物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为留置财产零物权。这种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规定,还有许多细节、具体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与领会。全世界的各种财产有无数种类,任何法律或者全部法律不可能对于它们一一辨识与规定,这实际上对于各种当事人出了一个大难题。
就物权法而言,有微观物权法和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还有公益型、共益型、私益型和自益型、他益型物权法。各种物权法,对于规范、调整与限制、禁止留置财产的立法目的各有千秋,有时候从中得到的答案是不相同的,甚至于是完全相反的。将特殊留置权的复杂问题简单化,到头来是会犯错误的。
(二)特殊留置权
所谓特殊留置权,系指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特别留置权、非依合同关系而设立之特别留置权以及习惯法之类其他的新式特别留置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适当均衡与动态平衡”原则,特别留置权人在设立、保全留置权方面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应当在行使、实现留置权时应当添加一些应尽的义务。这就是“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法理基础之一,或者说是“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来历之一。
1、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特别留置权
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特别留置权,是指企业之间之特别留置权,亦称商事特别留置权。
这是板块最大和出现频率最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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