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
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下同)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指宪法制度、行政法制度或者行政经济法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刑法制度等一整套一系列公法上的政治经济制度组成的无所不包的留置财产的零物权,涵盖全社会一切单位与个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其留置财产的零物权,甚至于涵盖当事的外国和外国的当事人及其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制度物权法对于公权机构、公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各种财产占有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与模式化建设,并对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中个别情势进行规范与调整。
由于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物权请求权关系、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关系等,与一般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有些差异,从时态、常态、动态、变态和情势、态势、权势、趋势等各个方面,全盘掌握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和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对于全面理解、正确贯彻物权法第232条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留置财产零物权,亦称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不应当具备的权利,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权利,或者无效的留置财产的权利,或者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均称之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留置财产零物权,在技术手段上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社会关系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辅助手段上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制度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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