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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第2节)

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之物权化方针,首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其次是相对平衡留置权关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对于不同形态的一般留置权与特别留置权区别对待,以便于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和利益均衡化的法律效力。

通常人们会一致认为,留置权关系是相对自由、活泼、奔放、通融的担保物权关系,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比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少之又少,尤其是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方面的规定就更少。对此,我们还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这样的事物,在特定情势下,事物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需要运用动态平衡、综合平衡的办法来解决意想不到的事情和相对复杂的问题。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提“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的问题呢?

第一,为了坚持民商事活动中的各项原则,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的规则来统一界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范围。

制度物权法之本职工作之一,就是以统一的强制性手段来坚持宣示与实行民商事活动中的各项原则。其中主要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所有这些通用性原则,在普通物权法系列、担保物权法系列中都要一定的规划设计。不过,在约束力、控制力、执行力则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效能、效力,有时候需要制度物权法出面解决具体问题。

担保物权法系列以及普通物权法系列所涉及到的留置财产的零物权规则,对于界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只是局部性的、不是全局性的规则。惟有制度物权法系列,才能统一界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范围,达到定分止争的理想境界。

第二,便于以宏观物权法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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