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关系,指导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
现行的留置权关系法,仅仅限于微观物权法之留置权关系。其实,留置权关系也不仅仅止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
除此之外,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留置权制度,尤其是宪法制度、行政法制度或者行政经济法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刑法制度等一整套一系列公法上的政治经济制度,或多或少地会对于留置权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以宏观物权法之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关系,指导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
目前以及今后的留置权关系法,以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专门法为例,局限于内部的留置权关系,外部的或者连带的留置权关系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内部与外部统一的留置权关系更是无从谈起。
国有企业是涉及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巨大利益关系圈子的特种企业,上市公司企业也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共同利益,集体企业关系到全体集体成员的利益,所有这些特定的留置权关系人,是全社会的利益关系的典型代表。其他的公司、企业也有自己的利益共同体,或多或少地与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即使是个体利益者,同样容易与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
以宏观物权法之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关系,指导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势在必行。能够担当如此重要职能的,当然是制度物权法体系。
第三,便于以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
对于统一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当然不能任意以市侩的办法来进行,需要以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解决。
微观留置权关系法里面,没有制度物权法介入,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是意定的留置权关系,都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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