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有关的单位与个人等均包括在内。
留置权是高端的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高强度的占有控制,故特别法、普通法和习惯法、道德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留置财产的行为均从各个角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防止债权人滥用留置权。
物权法的好处在于明说楷写,便于大家阅读复习与对照检查,但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实在太少,也有不方便的时候。习惯法、道德法着重在于人们的行为规范的,对于我们遵守成文法具有辅助性作用。公序良俗上进行规范化零物权设置,使得大家口耳相传,潜移默化,善莫大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的两个最重要原则,违反这两个基本原则,应当判定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制度物权法之本职工作之一,就是以统一的强制性手段来坚持宣示与实行民商事活动中的各项原则。其中主要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所有这些通用性原则,在普通物权法系列、担保物权法系列中都要一定的规划设计。不过,在约束力、控制力、执行力则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效能、效力,有时候需要制度物权法出面解决具体问题。
实行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手并举的物权化方针,将民商事物权活动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准则,结合法律规定一一对照检查,就能够巧妙地设置留置财产零物权之防火墙,充分发挥法律的综合效力。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特别法和普通法、习惯法和道德法涉及面非常广泛,难以一一列举,仅举几个主要的典型。
二、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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