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同样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所谓公共秩序,简称公序,指城市或者农村社区固有的生产、生活与经济秩序,也包括正常的法律和法律生活秩序。应当注意的是,规范公共秩序的法律,主要由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作出专门化的规定,民法包括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普通法规定不太全面,且法律效力不如特别法的权威性。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秩序的合称。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主要范围如下:
1.违反正常的公共秩序
正常的公共秩序,指众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够享受到的有条不紊的共同秩序,包括包括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和调整性公序,也包括正常的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正常秩序。
譬如,一辆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将一辆摩托车的后视镜撞坏了,摩托车主不能随意留置公共汽车,应当以其他方式方法来请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或者报警请交通警察出具摩托车损害鉴定,然后再请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失。
因为公共汽车是公益性的财产,摩托车是私益性财产,且公共汽车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摩托车的财产价值,更是远远大于摩托车所损毁部件的财产价值。如果法律容许摩托车主留置公共汽车,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滥用留置权,国家财产收入的损失因公共汽车的不当留置、影响运营收入而大受损失。另外,也影响到其他人乘座公汽出行的便利等等。
2.应急状态下
应急状态,指国家根本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威胁的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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