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公共利益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不动产的公共设施的利益关系,动产公共利益关系稍微少一些。
特殊环境条件下,公共利益动产项目启用的数量、次数与频率非常之高。如战争期间、抢险救灾期间、大规模义务劳动期间、群众性公益活动期间等,有可能发生对于某些人实施“合法侵害”或者补偿性侵害。某些特定人群财产的被零物权、财产留置的被零物权等,均依法进行特别性的调整。
公共利益的物权化调整,主要由公法与公权机关来调整,私有财产是否可以留置、归谁留置、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留置、留置的用途是什么等等,有着明显的分工协作。当私法与公法发生龃龉以后,应以公法的规定为准;当因私的留置与因公的征收、征用、留置发生龃龉以后,应以公共利益为准。
公共利益权利也是不能滥用的,需要严格地划分范围和控制使用频率,即使是使用也要尽量照顾到私有财产所有权人、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征收或者战争、重大灾害等应急因素的发生,才进行物权化的重大调整。
2.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
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指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特殊需要、特殊效能作用于债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权利限制,缩小或者免除了财产留置权的范围,迫使债权人的法锁关系不能与留置权链接,并且可以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化、开放性系统,公序良俗同样是社会化、开放性系统。这两个系统经常会发生系统化的相互关系,直接的与间接的关系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很多时候,“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的课题,与“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的课题是同时进行的。
物权化调整,只不过是自然而然的调整,侧重性、倾向性人为的调整应当是少数情况发生的事物。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现代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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