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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7-2(第4节)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之公共利益,不同所有制、不同团体与不同监管模式之公共利益,运行机制与监管模式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

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全部纳入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范围内,均采取强化、有力的手段来统一处理损害公共利益之类的零物权。

二、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

公共利益板块中,绝大多数财产是禁止流通、交换、转让、处分的专控财产,其性质是公共品和公益性的,不是趋利性的。在这个板块中设置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即使是私有制国家,同样需要不断发展公共事业,以各种法律手段来禁止损害公共利益。中国是公有制国家,更要加强公益制度的建立与维护。

1.公共利益至高无上的调整

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公序良俗和公众利益的总和,但突出在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保护机制上。

在现代经济社会,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被现代社会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往往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牵连,属于竞合关系的调整对象。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利益的享受,包括硬件上的享受和软件上的受惠两个基本点。硬件上的享受,是生活设施的配套工程为大众公共福利事业增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软件上的受惠,是国家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向公民免费提供精神产品及其配套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首次将“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在6大内容上面。

以上“公共利益”的范畴客体上是不动产方面的,而从主体上来说应当包括动产方面的,当然包括“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动产占有零物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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