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8-2(第5节)

良风俗习惯不同,能够不留置的财产尽量不留置,这种情势下,哪怕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也不应当轻易成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就不同了,企业与企业之间都要讲究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如果留置权的范围太狭窄,影响到经济效率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到位。

倘若债务人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到了破产的边缘,应当允许债权人适当加大留置财产的力度与扩大留置权范围。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说明了商事留置权的范围比民事留置权的范围在宽大许多。也反证了商事留置权“不得留置的财产”等受限制的条件,要比民事留置权受限制的幅度要小一些。

第三,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效力大于当事人约定的效力,法定的效力优于约定的效力。

本条款的规定,一个法定的原则,一个是约定的原则。显而易见,法定的原则是优于约定的原则的。

本文论证过的两个前提条件是: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和违反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所有这些,都是不得成立留置权的大原则。

相比之下,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法理原则,还只不过是个小原则,尽管这个原则还很实用和具有可操作性,无论如何也不能与上述大原则相提并论。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私法)的大原则,而且是特别法(公法)的大原则。

以上第一个论点,即“公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效力优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效力,本条款的效力仅限于民法留置权的效力”,就是由“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法理原则延伸而来的结论。

四、执法要件

本法及本条款对于“可留置的财产”和“不可留置的财产”都没有采取列举法进行明确规定,尽管对于以上问题仍然存在许多法律空白点,尽管焦点难点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