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权并无此项规定。
特殊留置权中,如营业主人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于特定情势下,不经债务人同意亦可留置其财产。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原则不是孤立的原则,而是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原则相辅相成的联合原则。这跟担保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担保法仅规定约定原则,没有规定法定原则。
当然,担保法关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原则是以明确规定的合同关系体现的。
实践上当事人约定原则与法定原则的关系,应当是如下所示。
(1)当事人约定原则不被法律规定左右的情势下,此原则独立运行而有效。
(2)当事人约定原则被法律规定左右的情势下,此原则应当服从法律规定。
(3)当事人约定原则被法律规定影响,此原则应当区分是否独立运行而有效,或者是否应当服从法律规定。
(4)基于非合同关系成立的突发性、临时性特别留置权,基本上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另作处理。
弄懂本条款的本义,不应当就民法论民法,应当放弃形而上学分析方法,采取一分为二的分析方法。
第一,公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效力优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效力,本条款的效力仅限于民法留置权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对于民事主体有效,不等于对公事主体有效。譬如,企业拖欠政府的税款,税务局要扣留欠税企业银行帐号的款项,当事人无权约定“不得留置”,而是无条件被留置、得留置。
第二,民事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商事留置权的效力,本条款的侧重点在于民事留置权的规范。
同样是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设立留置权时,民事留置权的限制性条件应当严于商事留置权。因为民事留置权的主体大多数人不是专门从事经营谋利活动的,且多数人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债务往来,且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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