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规范与调整留置财产关系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包括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中的零物权、返还多余的原物或者不需要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的原物中的零物权,以可分物留置零物权等等。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的。问题在于,债务人、第三人、与留置财产有关的关系人或者受让人等,凡是与该体系有关的,同样会纳入统一规范与调整范围,进行宏观物权法的全面禁止。
2、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之物,或者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应有价值之物。
某些物介于不可分物与可分物之间,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实为可分物,为了特定的经济用途或者另类交易价值,尽管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则定义为“可分物”。
如将一块钢板锯作几段,所分割下来的钢板仍然可以使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如一卡车煤炭,是由若干数量聚合在一辆车上的,而在交易时可以论吨、论公斤转让。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活体动物等。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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