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3.可分物留置
可分物留置,是与物的属性相关联的留置,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为了保全留置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正、和平一些,使得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平整一些,需采取以下物权化方针: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留置权人的一项法定的条件,其立法目的为了使得留置权人不专权、不越权、不滥用留置权,尽量避免发生对于债务人造成工作上的妨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留置权人得自觉遵守这项规定,正当而有秩序地成立与行使留置权。可分物应当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避免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可分物留置的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和谐关系。
一般而论,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的一面。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
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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