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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第4节)

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对于不可分物一般是不能分割留置的。譬如,留置财产是一辆奔驰车,债权人不留置整车却留置发动机,这一拆一装需要花费几万元,而且车的使用性能会有所降低,留置财产的价值降低。

可分物,应当区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可分物。前者的可分物范围较狭窄,后者的可分物范围较宽大,两种分割方式的法律程序与处理方式、责任范围是有所区别的。

4.留置财产的可分物

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不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可以作为留置财产来妥善安置,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了既保全留置权、又能够平衡债务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连体性联结性,指某物是整体的、拆分后是容易再安装联结的并且不发生损害的可分物,如电动汽车的电池容易拆分,也容易安装还原,对此工作没有技术要求与机械要求,应当作为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对待。不损害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有自然的可分物与人为的可分物。

自然的可分物是完全的可分物,如煤炭、石油、石灰、散装水泥、沙子、木材和粮食、食油、肉制品等,所有这些都是可以按照重量或者面积来分割的可分物,也是最理想的可分物。它们不存在物体的连体性联结性问题,分割后也不会损害自身的与同类的可分物的经济用途、实用价值,也不会损失分割物的价值。

人为的可分物,指经过人的某种行为由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

如一整辆电动汽车理论上每个零件是不可分的,而债权人将电动汽车上的电池拆分下来留置,债权人可以再购买电池继续开他的电动汽车,这就满足了不损害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可分物”的要求。

又如,活体的肉牛,肯定是不能将大卸八块的,这肯定是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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