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活体动物等。
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二)可分物的属性
可分物的属性如下所示。
1.自然属性
可分物的自然属性,一般是指自然物、植物、动物的属性。一般而论,以生命延续为特征的自然物、植物、动物是不可分物。然而,在特殊情势下或者在另类需要的前提下,不可分物可以变更为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如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就是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
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中,是将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当作“自然孳息”即孳息物的。然而,实际上留置权关系法中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直接将这些孳息物当作留置财产的可分物。
因为留置权从成立到实现,所需时间不长甚至于很短,为了留置果实而将果树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牛奶而将奶牛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羊毛而将绵羊也留置下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依可分物的自然属性成立留置权,有可能于以下几个方面打破常规。
(1)部分地打破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界限。
因为价值观与物权观不同,主观作用于客观,可以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重新定义或者互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