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第三,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统一适用于各种不可分物留置权
由本条款的规定所示,留置权又分成了可分物留置权和不可分物留置权。就可分物留置权而言,统一适用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适用于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就不可分物留置权而言,在巧合的或者特殊的情势下适用于各种留置权。
2.统一适用于各种债权
以各种留置权粘连的债权,诸如合同之债权,或者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侵权之债权等各种债权。基本要求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或者各种债权的金额。
相当于,不是指相等于,如果能够做到相等于的精确度则更佳。
3.三统一原则
留置权设立、变更、实现的整个过程,应当遵循“三统一原则”。即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行动准则。
留置权法锁,指由普通债权法锁链接至担保债权法锁,并粘连到留置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