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34条至第38条讲的是普通物权法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同样可以适用于担保物权法包括留置权关系法、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等。
倘若留置物保管不善良而灭失,留置权人只能选择赔偿损失的责任;倘若留置物保管不善良而毁损,留置权人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外,或许可以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或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方面轻一些的责任。
留置权关系法可以借鉴普通物权法之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这是可以肯定的。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关系法中的侵权责任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因为留置权人对债务人的留置物进行了占有控制,使得物的利用效率降低,债务人还可以请求债权人在财产损失赔偿之外附加机会损失的赔偿;因为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附加了债务利息之类的赔偿条件,现在因为留置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而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债务人还可以请求债权人在财产损失赔偿之外附加免除债务利息之类的条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倘若对照侵权责任法的综合规定,留置权人未尽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还要赔偿他人的人身权损失。
譬如,留置权人将其所留置的汽车擅自让别人开或者自己开,导致行人伤亡事故的,就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综合规定来进行另类处理,不仅要赔偿债务人汽车被毁损的损失,还要赔偿他人的人身权损失。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第234条款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是关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与信托责任的专项规定。
1.此项规定,主要由留置财产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一同规范与调整。
留置财产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用于规范与调整留置权人、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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