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法律要保全留置权,让债务人承担应有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要保全留置财产,让债权人承担应有的义务。留置权制度和留置财产制度,根本上是双重信托责任制度,彼此之间都有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留置权行使时,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限于有限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不能随意扩大和滥用自己的权利。
留置权实现、消灭之前,债务人对于留置财产仍然享有所有权、监管权,对于留置权人仍然享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物上请求权,故留置权人在此期间不能随意支配、使用、处分其占有的留置财产,不能毁损、灭失留置财产。
动产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同样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义务,留置权人和动产质权人不能只顾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单方面责任的由单方面负责;是双方面责任的由双方面负责,但留置物保管人应负有主要责任;由各自一方对另一方都有损害的,按照侵权损害程度各自负责。
侵权责任法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进行刷新的专门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物权法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来阐述侵权责任方式的,民法通则是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来阐述侵权责任方式的,都没有涉及到人身权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法从保护物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富有新意与更好的成效。
2.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是法定的义务,甚至于是法定的责任。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法定义务,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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