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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2-2(第7节)

得专权、越权和滥用权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留置物。

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之财产,原则上未经债务人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不得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个别情势下,留置权人出于妥善保管的需要,为使得留置财产长时间闲置而发生机械性能或者物理性能上的损害,在必要的时候和必要的范围内享有有限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辆、船舶或者机械以防止生锈等,就是其中的一例。

经债务人许可,留置权人使用、出租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应当可以收取使用费或者租金,或者可以此项使用费或者租金充抵部分的债务。

经债务人许可,出租留置财产给其他人的应当慎重从事,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后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一般而论,动产留置权期间比动产抵押权期间和动产质权期间要短促许多,不应当如动产质物那样的随意设立物上使用权和物上出租权。

本章没有出现留置权人之设立物上使用权和物上出租权,即留置物使用权和留置物收益租赁权,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第五,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有偿服务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是责任重大的义务。留置权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一。

其二,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是很麻烦很辛苦的,特别是大件物品和量多的物品需要仓库存放,每时每刻都要派人守卫保护,成天提心吊胆的,有时候所需的运输费、仓储费、人工费也不少。

留置权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后,债务人应当适当地向留置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管费。不过,一些能够在家里或者家庭保险柜存放的小件物品,理论上是可以不支付保管费,但最好是在留置权合同上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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