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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第2节)

带权利。

留置权人于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谓收取,是指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的果实,并将变卖果实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支配,是指留置权人有权支配法定孳息,并且息留置财产还可以先于本留置财产受偿。

法律赋予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是基于两个基本点而考量的。

一则,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亦无不利因素。

二则,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留置财产的孳息,是保全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权的客观需要。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包括占有控制本留置财产和息留置财产。并且息留置财产还可以先于本留置财产受偿。

留置权设立、变更、保全、行使和实现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留置财产进行的。为了保全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权的客观需要,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并支配孳息。

倘若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时产生了保管、交易等方面的费用,应当以孳息的金额首先充抵这些费用。申言之,全部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不能由留置权人来负担。

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肯定与质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有所不同。

对于法定孳息,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

对于法定孳息,质权人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债务人,处分质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提存。

2、可能发生的不动产留置权

中国物权法将留置权定义为“动产留置权”,实际上可能会有例外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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