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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第3节)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了“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类型。

所谓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留置财产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留置物所产生的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牛出的牛奶等。

论题一:与不动产合同产生的租金之类的不动产留置权

这是法定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普通物权法系中,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租权人从承租权人取得的租金,也可称之为普通物权法之法定孳息。

担保物权法中,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以取得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租中的租金,也可称之为担保物权法之法定孳息。

倘若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能够依据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破格处理,就有可能成立不动产质权和不动产留置权。这里仅仅讨论不动产留置权。

现实情况下,物权法第235条对于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并没有限制,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不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与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都行。

问题在于,由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所牵连的是动产留置权,由不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所牵连的是不动产留置权。

问题还在于,由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所牵连的动产留置权,是正规的留置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很少,可以大行其道;由不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所牵连的不动产留置权,是非正规的留置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很多,应当慎重设立。

由不动产租金中的法定孳息所牵连的不动产留置权,有可能在以下情势下成立。

一是由不动产抵押权升格变更成的一般不动产留置权。

不动产抵押权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经过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程序也无人购买,债务人也不愿意折价处理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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