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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第4节)

权人,于是由法院判决将该不动产交由债权人即原不动产抵押权人占有控制,并每月收取租金以充抵债权。

债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的不动产,客观上已经成立了不动产留置权

不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是非动产留置权人的权利,而是不动产留置权人的权利。

二是直接从不动产租金关系中成立特殊不动产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倘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不动产占有控制,并将该不动产出租,直接以租金清偿债权。

这样的不动产留置权,与不动产抵押权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直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不动产,主要是以不动产的租金来清偿债务,至于是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该不动产则视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而定,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威胁不一定大;

后者是间接控制债务人的不动产,主要是以不动产的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该不动产是常规方式,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威胁较大。

论题二:与果树果实之类的不动产留置权

这是天然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果树与果实,是可以在不动产和动产之间变性的,主要是可以由不动产变性为动产。果树被砍伐以后,树木、木材就变成了动产。果实在树上是不动产,摘下来或者掉下来就变成了动产。

果树与果实,不止于天然孳息,其本身就可以成立留置权,由此成立动产留置权或者不动产留置权均可。留置权中的天然孳息,与天然孳息本身成立的留置权,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担保物权范畴,前者是副留置权,后者是正留置权。

以果树与果实为标的物,倘若成立动产留置权,首先得成立不动产留置权。

倘若债权人不占有控制果树与果实,那么债权人只能是成立果树与果实的抵押权。那样的话,债权人只能被动地控制果树与果实的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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