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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第2节)

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很有可能涉及到专业物权法或者专门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

一般流通领域之留置物,与限制流通领域或者禁止流通领域之留置物,肯定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应当分门别类地进行恰当的处理。

一般留置物之保管要求与特殊留置物之保管要求应当区别对待。留置物的自然消耗、机械消耗、物理消耗与精神消耗等,这里面应该有一定的技术指标或者参考标准。由相关的指标或者标准来推断留置权人应当担责和免责的范围。

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留置和无权保管的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了留置和保管这样的标的物同样是无效的。譬如,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之类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专业的和专门的单位代为留置和保管。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权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留置权人的主要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并非属于无偿式违反义务的名义义务。某种意义上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基本责任,留置权人只顾享受权利、拒绝履行义务,给留置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及于留置权人的义务,而留置权法律关系就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些关系的。留置权法律关系是抽象的、简略的,而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的平整,可以弥补留置权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得留置权的一连串权利与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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