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第3节)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并列且需要进行内部平衡,与留置物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对应且需要进行双方的平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情势下,应当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等办法进行补充处理。

二、一般分析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也是本条款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的信托责任。因为留置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会受到经济制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权法锁关系的约束,每人都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与义务,每人都有信托责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将担保债务的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权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既是法定的信托责任,也是留置物所有人委托留置权人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留置权人是受托人,是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理论上是指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员的注意而妥善保管所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对保管不尽心尽力,或者不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保管的、客观上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即为保管不善。

实践上,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相关的具体情况、技术要求和留置物所有人的客观意见,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处事态度、风格和标准来加以衡量与判别。

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与责任的过错推定,应当正确地区别对待。

一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只要留置物毁损、灭失的,而留置权人举证不能,不能证明对留置物进行了妥善保管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留置物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双方都有不同责任的,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不良后果或者赔偿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