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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第6节)

留置权法锁关系因此而变更,留置权人得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留置权设立时,留置物所有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债权人,是一种信托责任与义务,留置权人的担保物权是反定限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权利。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法锁解除时,除了留置权人折价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以外,以拍卖、变卖形式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留置权人将其占有的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同样是一种信托责任与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即所有权人对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进行限制的权利。

三、其他的义务

留置权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或者信托责任,包括法定的义务和意定的义务零零碎碎的也有一些。其中法定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象,无论留置权合同是否有记载,留置权人均应当履行。意定的义务,由当事人约定履行,主要集中于一些细节性的义务,如与义务有关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责任的项目与金额等,可由当事人约定。

留置权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非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势,并且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占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

此项义务,物权法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本法第17章有相应的规定。如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动产质权人不得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与信托责任。

第二,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此项义务,物权法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本法第17章有相应的规定。如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禁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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