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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7-2(第2节)

和消灭抵押人所有权资格开始的,孳息收益质权和孳息收益留置权是从权利人占有控制标的物和未消灭抵押人所有权资格开始的。故孳息收益留置权是从一而终的。

另外,孳息收益抵押权、孳息收益质权于合同中约定的除外,似乎是以法定的为主、以约定的为辅的。物权法本条款并无“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规定,赋予了孳息收益留置权人以更大的自主权。

2.是附属担保物权和保全留置权的必要措施之一。在债权保护主义、债权中心论推动下,担保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关系共同发挥作用,一切权利义务的重心在于保全留置权和保证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

孳息收益留置权是留置权的附属担保物权,是保全留置权的必要措施之一。留置权及于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债务人无权干涉留置权人行使这种权利,并有配合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的义务。孳息收益留置权的行使,会进一步增强对于债务人及其附属财产的控制力,加大保全留置权的法码。

3.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有益无害的。留置权和孳息收益留置权,并不必然地享有孳息所有权,只是限制了债务人的孳息所有权。收取孳息的法定程序,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充抵债务及利息。

留置权人在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从头到尾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保全留置权的需要,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的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经济,方便交易又不会造成物权关系错乱,而且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和收取的孳息只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亦无不利。

4.告知的义务。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和收取孳息,可不经债务人而及时收取,但留置权人事后应当负有告知的义务。因为在清偿债务、处分孳息之前,债务人仍然是孳息的所有权人。留置权人不得隐瞒收取孳息的事实,更不得擅自将孳息据为己有,否则就即涉嫌不当取得,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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