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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7-2(第5节)

3、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高级担保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高级担保权利,因为留置权本身是高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于质押物能够直接占有控制,对于孳息自然也能够直接占有控制。总体水平上,其孳息收取权强于抵押权质权的。

物权法第235条特别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上述规定有两大标志。

一是,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几乎是无条件服从的完全自主权。

这样高规格、高姿态和不附加条件地保护孳息收取权,只有在留置权关系法中才能找到,在抵押权关系法和质权关系法中根本无法找到。

债务人对于留置权的孳息收取权,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留置权人行使此项权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完全可以独立自主、畅通无阻地实行。

抵押权人、质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全部是有条件、限范围行使的,整体上说不是完整的孳息收取权,只能是局域性的孳息收取权。

二是,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几乎是完全保护和效力特优的。

留置权人自己独立自主地行使孳息收取权,其法律效力几乎相当于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的效力,甚至比法院的更便捷更快捷,执行清偿债权无需经过烦琐程序和中间环节。

无论是对于法定孳息还是对于天然孳息,全部的金钱均立即用于清偿债权。留置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本身是最优级特权,那么,其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搭载的优先受偿权最早实现,其最优先权的等级可想而知。

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自力更生救济水平特别高,很少依靠法院判决孳息收取权而行之。债务人抑制此项特别的孳息收取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他诉请法院判决,几乎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

表面上,留置权对于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和对于孳息的占有控制权,与质权人是一样的,其实不然。留置权人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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