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不过,此一所有权,不是彼一所有权。留置权人取得的所有权,不是孳息本身的所有权,而是由孳息充抵债权利息或者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形成的另类(债权)所有权。实际上,在实现留置权阶段,也有例外情形的。
譬如,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完全清偿债权卓卓有余时,剩余部分的价款或者孳息归债务人所有。这个时候这种情形发生后,很有可能要让债权人将全部的孳息退还给债务人。
所谓的“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所谓的“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只是个假设。
倘若在实现留置权阶段,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那么,就可以肯定“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或者“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的命题是可以成立的;
即使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完全清偿债权卓卓有余时,债务人也不一定非得要用“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因为早些时候债权人收取孳息就已经对于债务人构成了心理压力和现实威胁,巴不得早些将孳息收回来袋袋平安。
4.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与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收取的孳息的本质、物权归属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应当是一样的。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留置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增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树木上结的果实、牲畜生产的幼仔或者食用鲜奶等,所有这些种养业的产出成品,应当作为留置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留置权人收取。
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确认的增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取得的利息,所有这些资本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作为留置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留置权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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