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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第2节)

利,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方面,要求并不是很严格的,仍然具有一定的弹性余地和其他方式方法的。

譬如,果树上的果实是天然孳息,一般要求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然而,当事人觉得早些上市会卖个好价钱,九成熟就摘取了。这就是交易习惯法、果实自然法在起调节作用。倘若法律明文规定果实一定要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那么就只能顾及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没有顾及到。

过度的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在特定情势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确办法是,能够高度统一的就明文规定,不能够高度统一的就不勉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法律对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和义务,有意留有余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现,是完全正确的和不得已而为之。

3、不动产留置权关系方面

往大处讲,留置权关系法,成文法中只规定动产留置权关系,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通过仔细解析物权法第235条第1款关于孳息留置权包括天然孳息留置权的规定,很有可能牵涉到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实践中确有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动摇了动产留置权关系的霸主地位,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帮助了成文法,或者是因为成文法留有余地才有非成文法的出现。

不动产留置权关系产生后,可能会引发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选择占有控制果树之类不动产的方式方法问题。倘若由债权人一方专门占有控制果树,容易发生保管人监守自盗现象,并且会增加债务人对于保管费用的过多负担。稳妥的方式方法,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占有控制,既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占有权,又可以解决现实问题。

按照习惯法,果树果实所有权人允许其他人吃几个果子尝尝鲜是可以的,当事人擅自采摘和多吃多占是违反习惯法和道德法的。监守自盗,既违反职业道德法,又违反成文法。

物权法关于债权与留置财产之关系的规定,已经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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