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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第4节)

孳息之连带权利,一般大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

一般而论,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收取孳息的权利比较狭小,属于打折式权利,如物权法第213条所规定的那样;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没有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时的那种限制条件,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限制性,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之类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直通车形式行使权利,如本条款所规定的那样。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是因为两种不同担保物权的客观条件与权重不同。

动产质权是低于动产留置权的一类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人于质押期间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没有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比较缓和地带,不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弱小一些,故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是高于动产质权的最高端担保物权,动产留置权于留置权设立时,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应急地带,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加强一些,故没有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理由与条件而成就:

一是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而谋合的连带性权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积极进取的担保物权关系,一切工作的中心均围绕清偿债权而进行展开,每清偿一部分债权,同时就解除一部分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就是完成这个目标的实际行动。

二是基于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与便利条件近水楼台先得月。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由其收取孳息是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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