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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第6节)

置权的及时实现,又不损害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其收益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相得益彰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2.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

孳息收益留置权表面上是留置权的权外权,而实为留置权的权内权。因为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无需留置权约定,也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完全可以径直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

孳息收益权是《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部分确定的统一的法权制度,一般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最高额动产质权人和动产留置权人等债权人都可以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尽管动产留置权期间较短,而孳息收益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应有的权利,哪怕是可以行使一天的孳息收益留置权,也是留置权人的身份权所决定的,不是任由人们的意志而转移的。

众所周知,债权人计收利息等就是以日计算的,如果是债权额度很大的话,每日的利息也是很不少的。

立法的目的意义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和清偿债权的需要,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包括当事人清偿债权的积极性与充分利用孳息在内,为留置权人充分地行使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迅捷受偿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收取孳息的义务也是信托责任

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义务,是其行使权利时应当遵从法定秩序、信托责任的义务。同样是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一部分,是在公平合理原则上的法定义务。

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义务

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义务,是留置权人于留置期间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善良保管人的义务,确保正常情况下保证留置物得到安全维护与保管,不得毁损、灭失与流失,特别是在留置物出租以后的善良管理需要加强与注意。对于留置物孳息附加留置的善良保管,同样地如此对待。

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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