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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亦称实现留置权的催债过渡期、缓冲期,指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务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的各种原因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仍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期间后才能规矩地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之为宽限期。其功能作用在于,缓和债务人还债的压力,同时限制债权人过度的逼债,达到相对平衡的结果。

依本条款规定,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及其相关的程序是,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宽限期,就是在实现留置权时以两个月以上为基准进行对照检查,从而最后确定实现留置权的具体时间与具体办法,这是一般的宽限期。针对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应当特事特办,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允许在两个月以内甚至于当天处理,不受“实现留置权时以两个月以上”宽限期的限制,这是特殊的宽限期。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之规定,是根据国内外立法例和本国多年来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折中主义办法。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里泛指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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